摘要

地方立法者属于一种组织化形态的行动者,身处技术环境和制度环境两种组织环境中。由于当代中国地方立法者的组织年龄普遍偏小,处于复杂的条块结构和法律市场中,地方立法者往往优先回应制度环境的挑战,相对漠视技术环境的要求,力图在最大限度内追求组织合法性,从而在环境强制、模仿学习、规范内化等一系列机制的综合作用下,最终导致地方立法中出现了高度的"立法同形"。就此而论,不同于观念说、素质说、制度诱发说和路径依赖说,从组织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地方立法重复的广泛存在和反复发生,更应该被归结为制度环境作用下的地方立法者对组织合法性追求的结果。相应地,对于这种现象的有效改进必须从制度环境的改变入手,"自上而下优先论"的改进思路成了一种可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