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其他权利类型,文化权利为传统法学所忽视,是其中最为薄弱和陌生的。尽管得到了国际人权法的认可,得到了国内宪法及法律的保护,立法结构的失衡仍然影响了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同步发展。本文认为建立系统统一的文化法律体系,建立文化权利可诉性的司法机制,对于凝聚民族精神、塑造文化强国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