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中的"不适用本法"内蕴着通过该条的适用而排除各具体反垄断制度在农业领域的适用。客观上,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无从形成垄断,更达不到触发反垄断适用除外法律制度以获得除外的境地。我国农业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研究,应立足农业农村优先战略,紧扣涉农反垄断案例,围绕保障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获益的逻辑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