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先在《行政复议法》中出现,后在《行政诉讼法》中出现。在这两部法律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在内容、功能等多方面都有异同。这些异同之处促成了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在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规定上的相互补充,终形成较好的衔接。值得肯定的是现行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发挥了其应有的监督与救济功能,但仍有需要完善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