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孔子改制"在汉代公羊学中的内涵非常明确,即孔子托《春秋》为后世立法,待后世行之。清末,康有为作《春秋董氏学》发挥董仲舒学说,以"孔子改制"作为变法维新的理论基础,将"改制"解释为"立法",即创立制度法律。基于反对康有为变法的政治立场,苏舆作《春秋繁露义证》,将"改制"解释为"立义",即建立价值体系。康有为与苏舆对董子《春秋繁露》的解释各有引申发挥,但从学理而言,显然康有为对董子思想的阐释更贴近公羊学传统。通过康、苏二人的分歧,可以看出公羊学的"孔子改制"不仅是"立义",更是"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