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宪法》中的征用条款有两个特点:一是征用针对的是非国有财产,二是政府应当补偿,而不论被征用财产是否毁损、灭失或能否归还,但是否毁损、灭失或能否归还是确定补偿数额的重要因素。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错误地使用了征用措施。征用不同于调用,政府对国有财产可以采取调用、使用等措施,且没有补偿的法定义务。我国一些法律中的征用条款或许不符合《宪法》中有关征用的规定,混淆了征用与调用所指向的财产在性质上的区别,同时把征用之后的补偿义务错误地分解为"归还原物无须补偿"和"如有毁损则进行补偿"两种情况。为了有效保障宪法尊严,维护宪法权威,应不断推进合宪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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