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深入推进的法官员额制度改革,自实行以来,不仅完善了"以法官为主体、以审判为核心"的工作机制,而且员额法官退出机制的初步构建,更为员额法官动态流转的实现奠定了坚实基础。我国员额法官退出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在基本思路上要树立优胜劣汰理念打造富有活力和生命力的队伍、加强建立健全与退出机制相配套的职业评价标准、重视员额法官正当权益与专业权威的维护、畅通员额法官职业流转渠道。在基本路径上要严格控制员额法官比例、明确员额法官退出机制的适用条件、规范员额法官的退出程序、健全员额法官退出机制的配套保障。

  • 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