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矿产资源税改革的立法进程,既突出了"从价计征"与"清费立税"的时代要求,又彰显了"税收法定"的法治精神。资源税于性质上与矿产资源租有本质区别,理应纳入环境税法体系。然而,2019年通过的《资源税法》没有规定资源税的法律性质,矿产资源税与相关税、费的界限亟待明确。实证研究表明,资源税改革对于降低能源消耗、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具有一定的贡献,但现行的资源定价机制使资源税尚未充分发挥保护环境的改革目标。鉴于此,《资源税法》应当明确资源税的法律性质与立法目的,增强矿产资源税费体系的内部统一与外部协调。同时,科学制定资源价格,将矿产资源的稀缺性和社会价值纳入资源税的应纳税额,使资源税充分内化矿产资源开采所消耗的环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