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编者按相比较之前的程序建构,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在规范意义上明确了公证债权文书作为强制执行依据的法律性质和地位;第二,将公证债权文书错误明确区分为程序性错误和实体性错误;第三,将程序性错误限定在不予执行异议程序,将实体性错误限定在不予执行诉讼程序中分别加以处理。这样,相较之前单纯借助执行异议程序对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