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相对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院在刑事司法中的业务考评衔接的机关最为多元,承载的阶段最为繁杂,而且事关国家刑罚权的最后裁判。许多刑事司法业务考评指标在法院内部的认同率较低,共识性较差。在一些冤假错案中,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有罪判决率等指标起到了极其负面的诱因作用,而且成为许多法官的"主要压力源"和"心理高压线"。为不影响审判权的依法独立行使,建议以专业化、职业化、服务化为导向完善我国法院刑事司法业务考评体系并设置"警戒线"规则;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基础上,建议调整其法律功能,规范其设立标准,完善其淘汰机制,改造其应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