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具有授权规范和义务规范的双重性质,不能从自治条款视角作过当的解读。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性质的科学定位是理解和诠释全国人大"5.28"决定之正当性的前提基础,二者之间的内在逻辑及制度性展开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据以生成的法理基础。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施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逻辑前提,由全国人大"5.28"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6.30"决定完成的确定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实施的方式和程序具有正当性。《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制定和实施较为妥当地处理和解决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香港地区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具有法理逻辑上的正当性。未列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施具有正当性,我国《国家安全法》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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