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配合衔接,是落实国家监察体制的关键之策。《监察法》规定的互相配合原则和调查侦查趋同化是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配合衔接的法理基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存在互涉案件,理顺管辖问题是办理此类案件的首要前提。公安机关应配合监察机关执行技术调查、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发布通缉令、限制出境等调查措施;同时,在留置场所的设置和被留置人员的看护等方面也应为监察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