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交警非现场执法程序的基本构造表明了人工的不可替代性。嵌入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执法应用,在功能定位上仍属于辅助执法的方式。与此同时,技术赋能也引发了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易被压缩、证据认定流于形式、行政机关说明理由面临变动等关涉行政正当程序的挑战。非现场执法利用技术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内核与执法程序的非独立性,表明无须在《行政处罚法》中单独增设非现场执法程序,但可以在现行程序框架下适当调试以应对挑战,具体策略包括:强化听取意见作为非现场执法的必经程序、降低人工审核证据的技术依赖、拓展说明理由的内容范围。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