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识产权强国背景下,地理标志是中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博弈的重要筹码,是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实现乡村振兴的核心动力和建设区域公用品牌的主要方式。当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地理标志产品模式”“地理标志商标模式”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模式”。“三元模式”下地理标志管理混乱,地理标志保护主客体存在差异,地理标志与商标权利冲突、保护力度不一。地理标志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地理标志权是一项独特的知识产权,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具有正当性。遵循TRIPS协议,借鉴各国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地理标志法》,从“三元模式”到“三元合一”,正式确立地理标志权。《地理标志法》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实现与《民法典》《刑法》和《商标法》的有效衔接,构建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