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机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是通过行使私法上的权利实现公益目的,具有积极意义。但应当合理界定其介入上市公司治理的限度,防止出现投保机构对上市公司治理的不当干预。为此,投保机构公益性征集可适用的议决事项应当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基础上,结合是否涉及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并考量公益股东具体行权手段的匹配性加以厘定。具体制度上,应进一步完善投保机构征集股东提案权、公益征集的信息披露规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