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对合同行政监管进行规定,属于不完全法律规范。合同行政监管呈现出监管的法定性和监管的例外性两大特征。意思自治是合同行政监管的前提,合同行政监管基于市场失灵与实质正义,需秉持谦抑性,防范政府失灵。宜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理解为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将合同行政监管的对象确定为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合同行政监管部门规章,是权宜之计,在条件成熟时,应及时制定合同行政监管的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