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7条规定了人格权禁令制度,但在适用程序和实现机制方面仍然存在立法空白。面对司法实践中审理程序不一的现象,应当注意人格权禁令行为保全性、诉讼独立性、争讼性对裁判程序和效力实现的影响。在裁判程序方面,人格权禁令的“申请—审查”应当以诉讼程序为构造,贯彻“对席辩论原则”,采取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审查方式,强调法院的释明义务、利益衡量方法的适用,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实质性程序保障。在效力实现程序方面,人格权禁令的效力以强制执行方式实现,但受到期间经过、判决生效、被撤销等失效情形制约,强制执行的具体措施应符合比例原则、范围有限原则。人格权禁令错误生效造成损害的,将导致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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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