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法制的目标体系由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推动区域生态环境法制的内洽与协调、实现利益均衡和利益共享、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同发展四个相互关联的环节构成。为有效解决京津冀区域的生态环境问题,需从体制协同、制度协同和实施协同三个层面展开制度设计。基于府际协调机制的体制协同,要求建立中央主导的协同治理模式,按照生态要素设立专项协同治理机构,构建顺畅的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沟通机制。以利益衡平为主旨的制度协同,要求进一步完善环境规划、事前评估、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税收分享等制度和机制。在法制实施方面,应破除行政壁垒、加强信息共享,并在推动立法协作、改进绩效考核、加强社会参与等方面协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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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