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著作权侵权纠纷当中,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往往存在较大的争议,中青文诉百度文库一案虽打破了司法实践中法定赔偿计算方式泛化适用的僵局,但是最高院再审判决书中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对于侵权复制品销售量的认定错误以及适用"累计阅读量"没有考虑诉讼时效等三方面的问题,如此引导和重构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认定制度显然不妥。反思现行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侵权损害赔偿应突破计算方法适用的先后顺序、分档设置最高法定赔偿数额、引入无形资产评估的计算方法、采用"程序+实体"的模式解决问题等四方面完善我国侵犯著作权损害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