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环境法律规范进行类型化梳理,是环境法典编纂的基础性工作。在环境法律规范发展实践“溢出”一般法律规范分类理论的背景下,类型化思维作为概念式思维的补充,其双向性、开放性、价值归依性等特性在方法论上有益于环境法典规范体系的建构。在实质理性层面,有助于在可持续发展价值目标与生态环境概念之间建立沟通管道,通过构建污染控制、自然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规范类型,实现环境法典规范的实质体系化。在形式理性层面,可以通过描述环境法律规范的“整体形象”为法典编纂提供形式识别标准,并对环境法律规范进行重新归类,进而提出环境法典的规范配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