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学界就消费者后悔权问题形成了"限制说"与"扩张说"之不同立场。目前,我国预付式消费呈现出"失实的优惠刺激限制了市场机制本身的调节作用、法制缺位引发保障性制度供给不足、消费者组织支持与消费者维权能力上存在局限"等特征。我国预付式消费中的后悔权机制应采取基础性规定与特别性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权利行使期限可适度长于网络购物消费,行使条件应限于初次消费之后,权利行使的法律后果仅面向将来而不溯及合同已履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