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将“销售金融商品”作为基本的应税交易之一,而此前我国增值税法相关法规中所有与金融商品相关的给付行为被归入销售服务之中。从我国目前的增值税法相关规定和税收实践来看,金融商品的界定缺乏国家在立法层面的细化规定,造成概念范围宽泛、解释依据不明、法际衔接不当等问题,有必要在增值税法法律及相关规范的立法过程中进行合理且细化的规定。我国增值税法下金融商品界定应坚持结合应税给付、税收中性的原则,对金融商品给付行为进行恰当的类型化,并通过多层次、体系化的正负清单式列举,注重与相关规范的法际衔接,逐步完成增值税法下金融商品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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