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裁判要旨】“矿机”买卖表面呈现一般买卖交易的形式,但根据签订合同的背景及合同履行情况判断,订立“矿机”买卖合同的目的实际是为从事计算机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属于投资虚拟货币行为,也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相关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卖方应向买方返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