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处在个体化的进程中。社会中间组织逐渐解体,使我国刑法变革中呈现了刑法提前介入、行政违法犯罪化的趋势。同时,个体在观念上逐渐跳出身份标签的桎梏,在价值观上呈现出多元化,使我国《刑法》对纯粹私人事务宽容化、去性别化,且纯粹价值判断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减少。在此背景下,应当对我国刑事政策和刑法规范进行能动的变革。一方面,积极推进刑事政策前瞻性的变革,以与个体化的社会发展相适应;另一方面,应当在坚持谦抑的前提下,对刑法规范进行改善,确保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双重功能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