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跨域治理强调凭依多元治理主体,运用整体性治理思维,形成互济合作的治理网络,借此治理跨域公共议题。而流域环境问题有跨域性,因此,可将跨域治理理论应用于流域立法。长江流域具有跨域性,且含诸多治理主体及适用综合立法模式是长江流域立法的特点,这也决定了跨域治理有应用于长江流域立法的可能。通过研究进一步提出,长江流域立法应设立多元参与、互济合作的多元共治制度体系,构建综合规划与决策的法律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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