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因"擅自使用"一词语焉不详,缺乏统一标准,以致司法裁判意见往往南辕北辙、大相径庭,亟待厘清争议、统一认识。笔者拟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就案涉"擅自使用"等若干问题略陈己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