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数字化时代,科学研究成为一种典型的数据应用场景。科学研究大规模处理个人数据隐含的“道德伦理问题上的非对称性”引致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权益冲突。中国既有法制对于科学研究处理个人数据行为的规制呈现规范内容不一致、指向模糊、保障措施不足等问题。以《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为代表的域外法制从规范定位、可处理数据范围、目的限制原则的适用、数据主体同意的规定、数据主体权利克减、技术性与组织性保障措施等方面确立了相对完整的法律规制体系。可以考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增设“科学研究”相关条款,同时,通过适当豁免研究人员的数据处理义务、附条件克减数据主体的个人权利以及调整同意模式,打造激励相容的数据处理行为要件,此外,尚需完善技术性和组织性保障措施以确保数据处理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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