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相较于一般刑事案件,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构建证据开示制度,不仅有利于弥补阅卷制度的缺陷,还有利于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以及支撑精准量刑建议的提出。证据开示范围存有两种模式,一是部分证据开示模式;二是全部证据开示模式。采取后一种模式不仅更加契合于认罪认罚程序的运行原理,还有利于维护刑事诉讼体系内部的融贯性。因此,需由检察机关以证据开示表的形式,在签署具结书前开示全部证据。但基于证据开示的负担性,检察机关一般不具有开示的主动性。所以,需要明确不开示证据的救济程序,在具结书签署前,构建强制证据开示制度;在具结书签署后,赋予被追诉人重新签署具结书、转为普通程序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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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