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失票人在票据丧失后可通过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三种方式进行救济。但三种方式并非并列关系,挂失止付只能在短时间内防止失票人票据权利受到侵害,却无法进一步恢复票据权利,不具有终局性的救济能力。其适用范围也仅局限于票据相对丧失的情况,因而可以作为可选择性前置程序。文章认为,挂失止付制度内涵丰富,应当单独制定条文对其进行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