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案为(2017)京行终2697号行政判决。本案的焦点问题:一是,《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应当如何理解。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该规定中对于同时受聘于两个单位的性质并未限定,企业是否具有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要求的资质证明并不是适用该规定的条件。二是,《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注册”应当如何理解。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内容中所指“注册”应包括初始注册、变更注册等注册许可,而非仅指初始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