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男女间真正的平等,公共政策应当具有社会性别视角。在我国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政策中不乏体现性别平等的规定,但实际的执行中却仍然存在分配承包地时歧视妇女、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问题。这一问题的产生与我国传统的婚嫁文化有很大关系,此外,政策规定中的性别盲点、各地的“村规民约”违反法律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性别问题的产生。而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从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角度对相应的政策和法律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