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阿拉伯投资法院是目前世界上唯一运行的投资法院,兼具经济一体化与争端解决双重功能。相较于投资仲裁,阿拉伯投资法院具有固定机构与两个审级的优势。从实践经验来看,阿拉伯投资法院具有受国际政治影响大、对缔约国约束力强且管辖权不断扩大的特征。基于对阿拉伯投资法院的考察,就我国参与ISDS机制改革,提出如下建议:我国不宜支持投资法院作为ISDS机制的改革方案;中欧投资协定应避免双边投资法院作为ISDS机制;我国应坚持走自己的路,坚持争端解决多元化,推动构建"一带一路"ISDS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