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时代,由数字企业的市场力量引发的消费者权益侵害从传统的价格剥削转向个人信息保护剥削。由此引申的问题是,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关切能否纳入反垄断分析框架,成为判断垄断行为的考量因素,对此理论界与实务界观点不一。从反垄断法的目标考察,芝加哥学派将反垄断法对竞争的保护仅确定为对消费者支付价格的关注显然过窄,新布兰代斯学派认为反垄断法具有多元保护目标的主张则为个人信息保护作为垄断行为衡量因素铺平道路。在数字经济中,个人信息与价格同等重要,可作为消费者福利的一项独立内容,反垄断法应完成由价格关切到个人信息保护关切的制度转型,坚持以竞争损害作为行为定性的基本标准,对竞争损害分析应更多关注个人信息受到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