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性住房,打破了农村土地不经征地程序不得用于城市相关产业发展的法律政策限制,使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能够直接用于发展城市租赁性房地产业。这有利于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中低收入群体的租房困难,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为了服务于这项事关集体土地制度和城市住房制度的政策创新得以顺利推进,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实现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性住房试点方案尽快完善得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基于大规模外业问卷调查获取的微观数据和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性住房的实际案例材料,深入剖析在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性住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资金来源、租金水平确定、收益分配、违法违规以及对城市住房租售市场带来的冲击等一系列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在资金来源方面,农村集体建设租赁性住房的资金来源应该通过集体经济组织独资、集体经济组织号召下的农民集资与建设用地抵押相结合、联营和入股等多种途径解决。根据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满足条件,将农村集体建设租赁性住房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划分成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进而确定相应的投资主体。在租金价格确定上,农村集体建设租赁性住房的租金水平应该参照同一市场供需圈范围内同类型、同档次商品住宅对外出租价格,在区域因素、个别因素以及城乡地价差异等因素进行对比的基础上做减价修正确定。在利益分配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性住房对外租赁所获的收益,按照"‘谁投资,谁受益’、体现集体建设用地权利、兼顾成员权"的原则,构建起政府部门、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方和农民共同受益的利益分配格局。在治理违法违规上,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租赁性住房,同时,强化政府部门的过程监管。在对城市住房租售市场的冲击以及相关利益群体的冲击上,应该制定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并行供地的规则,评估对住房交易和租赁市场的影响,以化解城镇化过程中的主体间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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