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7条引入了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原则,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善意取得原则。学界对该条的适用争议较大,但该原则的确立有其合理性,适用中存在的公司反悔权问题可通过引入善意取得的阻却事由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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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7条引入了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原则,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善意取得原则。学界对该条的适用争议较大,但该原则的确立有其合理性,适用中存在的公司反悔权问题可通过引入善意取得的阻却事由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