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高速发展的信息网络不停刷新着人们对世界的认识,在给予人们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夹杂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尤为突出,使得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矛盾加剧。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工作始于我国信息网络萌芽发展的阶段,彼时信息网络尚未如此大范围的普及,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该法律较少涉及互联网方面的问题。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现行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不能完全适应新兴的创作手段与方式,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互联网时代受到了新的挑战,故而我们应当对原有的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进行延伸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