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禁忌犯的定罪与量刑

作者:魏海
来源:人民司法, 2021, (20): 33-36.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21.20.003

摘要

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癫痫等驾驶禁忌疾病,仍然驾驶机动车辆危及公共安全,属驾驶禁忌犯,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对其定罪处罚。由于驾驶禁忌疾病发病时间难以预见,行为人一旦发病会失去对所驾驶车辆的控制,对公共安全产生的危险或实害后果不可控制或避免,对其所抱有的侥幸心理应当评价为放任型故意。驾驶禁忌疾病患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实行行为着手于开始驾驶行为,其在驾驶过程中因禁忌疾病发作而失去意识和控制能力,不影响对其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驾驶禁忌疾病患者一般都有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愿望,且其意识和控制能力丧失系因身体疾病所致,不同于原因自由行为,对其量刑应区别于直接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