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低龄老年人再就业问题逐渐被社会重视,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完善,导致低龄老年人在再就业过程中面临着权益保障范畴不够明确、救济途径不确定和政府相关职能缺位等问题,本文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之上,提出了禁止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时的年龄歧视、完善政府劳动主管部门的备案与督查制度、政府劳动主管部门开展低龄老年人再就业培训等措施,以保障低龄老年人再就业的权益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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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