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修改以来,新增了确立环境保护为基本国策、强调政府监管责任等内容,这对我国环境问题的解决产生了重大影响并有了法律依据。新的环境保护法在完善行政监管方面下了很大力度。然而,重政府责任、轻经济作用的状况没有完全得到改善。环境问题如果单单从公权力的规制角度着手,而不考虑私人激励,那么很难调动起民众积极性。在此情况下,从经济手段上进行环境保全手段的完善应当引起重视。本文将探讨完善环境保全经济手段的重要性、有效性,并以信托金融制度作为环境保全手段的可行性和制度安排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在对我国目前环境信托的发展做简要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提出对我国环境信托法律制度完善的解决方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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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