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科技与商业模式发展所催生的新型竞争行为给我国法制带来诸多挑战,各国竞争法的发展也面临共同的难题:禁止不正当竞争一般条款的适用方法在各国间差异很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界定鲜有发展。在此背景下,应充分重视知识产权条约的作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确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和三种主要类型至今仍对各国的立法和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欧盟不正当商业行为指令》和TPP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列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目标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我们应借鉴其来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制以更好地规制新型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