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法治保护,在司法层面展现出刑民交错问题。民事诉讼领域存在管辖异议、举证责任与因果关系判断难、公益诉讼涉及环境修复费用的争议以及行政处罚是否为前置条件等问题。刑事诉讼领域主要存在污染环境中非法采砂行为的认定困难、行政行为介入情况下的罪责认定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选择等问题。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法治保护可以融入黄河作为中华文明发祥地的历史底蕴,彰显主体生态美学观。在刑民协调视域下,对绿色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予以规范阐释,倡导多元化生态环境责任承担方式,助推涉案企业环境合规,以能动司法积极服务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

  • 单位
    山东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