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产审判机制的完善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其高效运行是营商环境优化的有力保障。然而,破产管理人监督作为破产审判工作机制的关键环节,在实践中却存在着诸如法律责任规定抽象、监督主体单一、监督措施流于形式等问题。鉴于此,在充分借鉴域外有效经验、完善现行法律规定这一重要前提下从四个方面作出有效应对:一是完善法律规定,细化管理人责任;二是改进外部监督,分散法院监督权能;三是强化内部监督,明确行业协会定位;四是创设行政监督,构建多元监督体系。进而形成由法院、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负责外部监督,管理人行业协会负责内部监督,破产管理机构负责行政监督的"三位一体"全方位联动监督机制。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