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件比"的本质要求是缩短办案周期,缩减不必要的办案环节,不使公正迟来。为提升办案质效,应充分发挥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在业绩考评中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一是把"案-件比"中有关"件"的评价指标转化为一定的考核分值,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中。"案-件比"是一个宏观指标,"案"是客观不变的,"件"是"案"延伸出来的,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检察官办案能力和办案水平。因此,合理运用"案-件比"进行业绩考评能直接引导检察官改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效能。二是将关系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体系的其他鼓励性指标引入业绩考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