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些年在冶金、煤炭等企业频繁遇到的债权人起诉股东与公司,并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律纠纷案件,旨在防范法人人格被否认的法律风险,促进管理创新。股东应让公司具有独立地位,股东在公司法人结构治理时依法行使重要事项决策权和监督权,只有保证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才能使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