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快速、准确识别个人身份,是信息化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性能力,如何确保在法律框架内使用技术,避免滑向监控国家是现代数字国家面临的重要挑战。以应用场景最多的警察执法为例,通过实证分析警察机构收集、比对、应用生物识别信息过程中,对个人信息权可能造成的风险,确立应用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法律规制路径,即从个人信息权的角度出发,确保个人信息知情权、访问权、修改权、救济权等法定权益的实现,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实现公共机构应用生物特征识别技术社会治理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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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