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养老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应以具体认定标准,即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服务与服务管理规范为依据,以抽象认定标准,即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标准为补充,只有在穷尽且适用具体认定标准无法认定时,才应适用抽象认定标准。缩小抽象认定标准的适用空间,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和裁判结果的可预期性,发挥司法裁判对养老服务与服务管理规范化的推动和引领作用,有赖于具体认定标准的丰富完善及广泛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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