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事司法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法识别,应与行政法秩序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确认标准相一致,坚持行为的国家职权性质,从而表现统一的法秩序。现行刑法文本和立法解释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入罪识别标准是身份论与职责论并行,与行政法原理解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不符。立法表达的身份说和职责说易于入罪判断。司法案例的识别标准是以入罪为目的,从身份说转向职责说和职责身份综合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法识别应坚持行为职责说,摈弃身份说和委托说,并应考量行政职责合行政法要求。通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和挂职制度下的出入罪案例分析,确立行为职责与职责合法性双重审查,有利于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