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脸识别技术日趋成熟,应用愈加广泛,但也隐藏着很大的隐患和风险,一旦被滥用,将严重侵害公民的个人隐私权、个人信息自决权等人格权益以及相应的财产权益。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能引发公民人脸信息的权益保护与商业利益的直接矛盾;同时,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中公民人脸信息权益与政府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之间也存在矛盾。为回应这些利益矛盾,我国法律对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原则隐含了由强调网络安全秩序的“秩序原则”到以公民权利框架保护个人信息的“强化保护原则”再到加强保护与规范利用相结合的“平衡原则”的演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平衡原则进一步具体化和实体法化是有必要的。通过制定专门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法规、推动人工智能人脸识别技术的行业自律、建立人脸识别技术的行政许可和准入制度,平衡原则之下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法律规制可以被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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