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中的"在先权利"系指除商标权之外的其他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其中包括在先著作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对所主张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当事人是否为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