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围绕侵入住宅罪之保护法益,存在居住权说与平稳说之间的对立。按照居住权说,"侵入"是违反住宅权人(管理权人)之意思的进入;按照平稳说,则应该根据是否侵害了住宅内的平稳来判断是否具有"侵入"之该当性。研究侵入住宅罪的前提性认识是:本罪在侵入行为的阶段即达到既遂,不应考虑行为人进入之后实施了何种行为;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进入,凡基于居住权人之有效承诺的,都不应成立本罪。作为本罪之法益侵害的内容,重要的不是违反了被害人的意思这一事实本身,而在于实质性地侵害了对住宅内部的支配或者管理。在基于错误的承诺的场合,学界有力观点主张,如果行为人对"让谁进入"存在认识,即便对其他事情陷入了错误,仍属于有效的承诺;在给予概括性承诺的场合,仅限于违反管理权人支配、管理该建筑物之重要条件的情形,概括性承诺才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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